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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参考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附件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