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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将坏账损失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相关证明资料参考: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参考文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