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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将坏账损失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参考文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