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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的,如在预缴地实现的月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如超过上述标准的,当期仍需预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