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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参考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47号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