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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的售楼处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不符合财税地[1986]8号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的条件。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房产税中规定的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如果售楼处是房地产企业自身拥有,从价计征房产税;如果是租用租借其他单位,那由产权人缴纳房产税,如果产权有纠纷,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参考文件:财税地字[198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第二十一;财税地字[198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