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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但下列情形不属于委托加工,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一)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二)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三)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9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