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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具体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可以参考:
1、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双方未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均应计算销项税额,进项不能抵扣;
3、双方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均应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抵扣。
注意:将货物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时,货物的进项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