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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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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温馨提示: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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