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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温馨提醒:收取旧货物,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取得合规发票进项可以抵扣。
情况二: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即针对差价部分确定销售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