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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处理办法:
(1)记入纳税信用,且不得再对该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
(2)记入征信系统,对严重失信进行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9】266号)第四条第四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项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