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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原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第三条的规定是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增值税法执行后,只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中提到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具体怎么缴纳不太明确,可以问下所属税局是否还按原来的方式处理。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四)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