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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简称:集成电路企业),以及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简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