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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简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