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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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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没有可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了,可以差额扣除(具体为: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1目。

    二、2026年之前: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可以参考:

    ①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一、(六)4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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