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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参考如下:
①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一、(六)4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