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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都是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作为计税依据,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加计抵减后的增值税。所以附加税计税依据为加计抵减后的增值税(在不考虑消费税的前提下)。
举例: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当月销项税额为12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可加计抵减金额为10*10%=1 万元),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12-10-1=1 万元。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