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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过程中,提供与该项服务有关的药品和医疗用具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