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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以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缴纳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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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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