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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