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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耗用率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年度终了,税局会根据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注: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