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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办法,是指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公告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列明生产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公告附件6中规定的企业)。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注: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二条、附件5、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