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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办法,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注:列名生产企业,指财税[2012]39号附件5中规定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