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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