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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参考文件:《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