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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工作,同时取得境内和境外支付的所得时,境内支付的部分需要按月申报“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境外支付的部分若是跟境内的任职受雇相关的( 比如:因为和中国境内的工作职责、岗位或雇佣关系而获得的报酬),则属于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非居民个人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至6月期间自行到税局进行申报;若境外支付的部分跟境内的任职受雇无关,则该所得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申报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