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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因无法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企业能否在税前扣除各地处理有所差异。企业可以参考河北政策(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在具体实施中企业可以携带相关借款凭据、事实证据进一步与当地税局沟通。
法人或股东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若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也由企业账户划出给银行,其利息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醒:在具体实施中银行能否将贷款打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税局是否认可企业提供的借款凭据和事实依据,都需要企业进一步沟通。
参考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二条。
法人或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若无法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