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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何时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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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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