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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个税的缴纳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情况一: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此而取得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除情况一,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申报时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综合所得申报”-“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模块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