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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费是否可以作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进行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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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费如果包含在土地转让合同中,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可以进行差额扣除。

    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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