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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自产自销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