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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大病医疗支出只需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参考文件: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0131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