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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