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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0.5%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4%附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具体执行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文件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