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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需要预缴增值税、附加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据实申报个人所得税。各税种税款计算方式如下:
1、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②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城建及附加税: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进行计算(城建税7%、5%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财税[2016]74 号)
3、个人所得税:在异地施工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注意不是预缴,是按实际的工资薪金据实申报缴纳(实务中也存在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4、企业所得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异地施工,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预缴企税。——(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