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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若异地项目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时,自行开具的专票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提醒:需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预缴企税(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若异地项目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时,自行开具的专票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提醒:需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预缴企税(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若异地项目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时,自行开具的专票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提醒:需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预缴企税(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若异地项目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时,自行开具的专票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提醒:需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预缴企税(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若异地项目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时,自行开具的专票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提醒:需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预缴企税(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