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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起,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注: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除转让、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外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②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生产生活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超过规定的预缴税款期限 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六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