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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收到预收款已经预缴了增值税,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是否就预收款的部分再次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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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由于对应的预缴税款义务已经在收取预收款时履行,因此无需再次预缴税款。但是如果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大于当时的预收款时,超过预收款的部分,异地施工的企业在施工地仍然有预缴税款的义务。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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