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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核定征收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提醒: 污染当量值参考政策附件《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污水折算系数为0.85。
2.无法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根据特征指标(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单位税额
提醒: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政策附件(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
政策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第八条(五)、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