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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2.无法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根据特征指标(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单位税额
注:实务中,餐饮业一般是根据营业面积去申报,具体采用哪种计算方式,建议联系主管税局确认下。
3.如果是按照营业面积核定的,“特征指标”选择对应的面积,“特征指标数量”填写对应面积的餐馆个数,一般是填1。
参考政策: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6/t20180614_17740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