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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自开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为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按规定抵扣,所以做为销售方是需要纳税的),未达起征点时普票部分是免征增值税的。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以下优惠:
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按季未达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