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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与是否有取得房产证没有关系。
注: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与是否有取得房产证没有关系。
注: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