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咨询
搜索
房地产企业用库存待售商品房向银行抵押时,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分享

  • 财税小管家
    财税小管家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41地区适用

    ☆房地产企业用库存待售商品房向银行抵押时,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总局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主要有以下观点您参考:
    观点一:根据(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参考该政策理解,抵押行为是使待售商品房为开发商融通资金目的服务的,符合“使用”的定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使了待售商品的使用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观点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小贴士:各地税局要求不同,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哦~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1

    分享

    收藏
去列表查看更多内容
财税实务咨询
进入咨询
100+财税老师实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师资力量
及时快速
全面可靠
轻松应对
推荐专家
更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