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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用库存待售商品房向银行抵押时,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总局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主要有以下观点您参考:
观点一:根据(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参考该政策理解,抵押行为是使待售商品房为开发商融通资金目的服务的,符合“使用”的定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使了待售商品的使用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观点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小贴士:各地税局要求不同,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