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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没有发票,企业可以以形式发票、小票、付款凭证、双方的协议以及对方的签收证明等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的。
提醒: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