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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自用的地下建筑的余值扣除比例,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年限,折旧费未提足一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三十;已提足一半以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四十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可不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比例确定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2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