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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冲发票对应的原蓝字发票是否需要注明“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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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红冲发票对应的原蓝字发票若能收回是需要注明“作废”字样的。

    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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