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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受当地政府委托代建拆迁安置房的,区分以下情况缴纳增值税:
1、房地产企业以委托方(政府或企业)名义进行立项,土地和后续报建手续均登记在委托方名下,这样从事代建项目管理的,应就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若从事代建管理外,房地产企业为代建项目垫付全部或部分建设资金的,应就其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以自己名义立项、取得土地和后续报建手续建设房屋的,属于自行开发房地产行为,项目完工移交委托方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参考依据: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一)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