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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来安置回迁户,安置用房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同时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开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开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