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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不含北上广深),2年的起算时间根据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来确定。
注:2024年12月1日北上广深,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