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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出售)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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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个人转让(出售)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或普通住房),可以免征增值税。具体适用地区参考如下:

    ①北京市、广州市除9区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②上海市、广州市部分地区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③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广州部分地区是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区。

    注: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统一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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