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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减按2%计税参考文件如下:财税[2009]9号第二条、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条及第五条、财税[2014]57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