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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注: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第一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