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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可以作为报销凭证,2024年12月1日起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
参考文件:《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