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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处为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主要是为了从事业务联络活动或销售协调工作而设立,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不需要自行缴纳税款,也不能以办事处的名义自行开票,一般不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
注意:具体是否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以当地工商局规定为准。
2.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除因内部管理需要而设立,但并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分公司以外,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如果分支机构是按“三证合一”制度进行登记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就可。具体办理按照各地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规定及工商的执行口径为主。
政策依据:税总函[2015]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