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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到产权转移的当月。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
http://www.fjtax.gov.cn/bsfw/nsfwrx/12366wtj_201/201905/t20190508_314519.html